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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05 政策法规 浏览:2905

公消〔2012〕350 号 

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为认真吸取上海胶州路教师公寓“11·15”和沈阳皇朝万鑫大厦“2·3”大火教训,2011年3月14日,部消防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 号),对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使用及管理提出了应急性要求。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 号)和2012年7月17日新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使用外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及监督管理工作作了明确规定。经研究,《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不再执行。 
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文件和公安部规章要求。直辖市、省会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要对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制定并执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确保建筑工程消防安全。 
 
公安部消防局 
2012年12月3日